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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楊千儀

聲請人
蕭啟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鈺庭即合盛起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208,669元(44,917+52,212+66,540+17,000+28,000=208,669),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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