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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9號

請求給付薪資單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王詮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單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單,依照原告補正之陳報狀記載要求被告給付短缺工資及精神賠償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整,可認原告就本件給付薪資單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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