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
- 原告
-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淇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零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12,682元-500元=1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