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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3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徐玉玲

原告
胡健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峰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捌佰元(計算式:5400元×1/3=1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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