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鴻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文
- 被告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正
- 訴訟代理人
- 黃胤欣律師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告員工酬勞分配明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應增列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主文第二項應更正改列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駁回原告先位訴訟(見判決書第17頁第12-15行),惟主文欄漏未諭知而有如本裁定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