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黃林玉英
原告
黃瑋貞
原告
黃國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
被告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温榮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告
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被告
徐柏月
被告
吳建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其所主張各個被告之侵權事實,按不同之請求權基礎逐一條列簡述之(含過失情節、違反之法律、連帶之依據等事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