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黃林玉英
- 原告
- 黃瑋貞
- 原告
- 黃國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彥旭律師
- 被告
-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温榮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被告
- 三新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久一康洋
- 被告
- 徐柏月
- 被告
- 吳建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福正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其所主張各個被告之侵權事實,按不同之請求權基礎逐一條列簡述之(含過失情節、違反之法律、連帶之依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