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温榮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林玉英
黃瑋貞
黃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4,141元【計算式:681,631+250,000+412,510=1,344,1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