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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賴彥魁

上訴人
即被告
華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温榮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林玉英

黃瑋貞

黃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萬4,141元【計算式:681,631+250,000+412,510=1,344,1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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