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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劉以全

  • 原告
    謝宛芸彭志方張秋惠陳氏清謝俊威洪曉君阮朝慕鍾雨慈黃芳齡與貝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原 告 謝宛芸 彭志方 張秋惠 陳氏清 謝俊威 洪曉君 阮朝慕 鍾雨慈 黃芳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謝宛芸等9人與貝諾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謝宛芸等9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 「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積欠工資及資遣費等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請求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如附表「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欄所示。準此,原告謝宛芸等9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 」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謝宛芸等9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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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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