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謝宛芸
- 原告
- 彭志方
- 原告
- 張秋惠
- 原告
- 陳氏清
- 原告
- 謝俊威
- 原告
- 洪曉君
- 原告
- 阮朝慕
- 原告
- 鍾雨慈
- 原告
- 黃芳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家宏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謝宛芸等9人與貝諾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謝宛芸等9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積欠工資及資遣費等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請求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如附表「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欄所示。準此,原告謝宛芸等9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謝宛芸等9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