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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林國慶
原告
李建宏
原告
李建鋒
原告
鄭莉萍
原告
張開明
原告
施麗敏
原告
蔡秉達
原告
田翠華
原告
張美惠
原告
陳阿巧
原告
林孟瑜
原告
許靜宜
原告
林佳誼
原告
林麗雯
原告
紀沛宏
原告
林旻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被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原告林國慶到職日「110年6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6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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