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陳玟均
- 原告王齡嫻、戴紅梅、林沛澄
- 被告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王齡嫻 戴紅梅 林沛澄 被 告 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玫均」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玟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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