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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返還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玉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明
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駿森間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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