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陳建勳
- 當事人康家瑄、巧瑋國際有限公司、巧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康家瑄 訴訟代理人 黃昱齊 被 告 巧瑋國際有限公司 巧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祥 余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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