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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賴彥魁

原告
康家瑄
訴訟代理人
黃昱齊
被告
巧瑋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巧瑋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祥

余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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