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賴彥魁
- 原告康家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家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巧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