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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賴彥魁

  • 原告
    康家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家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巧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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