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賴彥魁
- 原告康家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家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巧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29萬2,366元、特 休未休工資5,333元、例假日加班費1萬3,333元,合計31萬1,032元(參民國114年3月31日收狀之補正狀),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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