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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賴彥魁

上訴人
即原告
康家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巧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29萬2,366元、特休未休工資5,333元、例假日加班費1萬3,333元,合計31萬1,032元(參民國114年3月31日收狀之補正狀),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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