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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許玉華

  • 原告
    張有道
  • 被告
    聖傑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張有道 相 對 人 聖傑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 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顯不合法定程式,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3年9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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