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金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0,480元【計算式:(63,000元+4,008元)×12月×5年=4,020,48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7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32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亦未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聲明狀繕本,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