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3號
- 原告
- 吳育津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國峻律師
- 被告
- 銓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喬筑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未諭知訴訟費用負擔記載部分,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被告負擔百分之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主文」欄業已載明「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被告負擔百分之二。」,事實及理由欄「八」部分,業已載明本件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法條依據,即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則該判決正本「主文」欄此部分漏未記載,顯係屬「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情形,自亦得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