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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劉以全

  • 原告
    謝靜如黃千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謝靜如 黃千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榮哲律師 被 告 好饗吃食品行即陳旭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 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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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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