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劉以全
- 原告謝靜如、黃千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謝靜如 黃千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榮哲律師 被 告 好饗吃食品行即陳旭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 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 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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