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8號
- 原告
- 謝靜如
- 原告
- 黃千芬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法扶律師) 陳榮哲律師
- 被告
- 好饗吃食品行即陳旭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26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