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 原告
- 楊茲晴
- 訴訟代理人
- 翁健祥律師
- 被告
- 祥佐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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