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楊千儀

  • 當事人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 告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淇媛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 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上列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5-37頁) ,則依上列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劉雅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