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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紫能傅紫玲朱慧真

上訴人
林麗芳即達賦行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風育旻
被上訴人
許素雲
被上訴人
許敏修
被上訴人
許永良
上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人 許素雲

許敏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林麗芳即達賦行具狀陳明兩造達成共識願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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