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張紫能、傅紫玲、朱慧真
- 當事人林麗芳即達賦行、風育旻、許素雲、許敏修、許永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麗芳即達賦行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視同上訴人 風育旻 被上訴人 許素雲 許敏修 許永良 上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人 許素雲 許敏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林麗芳即達賦行具狀陳明兩造達成共識願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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