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美伶、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8號 債 權 人 劉美伶 債 務 人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即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債權人原先聲請對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采舍國際有限公司、王道增智會、王寶玲、吳宥忠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遭受王寶玲、吳宥忠所屬公司合法掩護非法經營,以不實話術、虛假承諾而致錯誤判斷,參與項目及交付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19,392元 ,故請求返還等語。惟依聲請狀提出之存款回條、存摺影本、對話紀錄等文件,僅能釋明債權人曾匯款至「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現已變更為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 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本件得向除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其他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嗣債權人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采舍國際有限公司,另更正請求金額為219,400元。惟查債權人 僅提出其於新絲路網路書店刷卡119,400元之信用卡消費對 帳單,尚無法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采舍國際有限公司共同給付219,400元之依據,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其他可供 即時調查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僅於113年7月26日具狀更正聲明分別請求債務人采舍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119,392元 、債務人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100,000元 ;嗣又於113年8月1日具狀更正請求債務人采舍國際有限公 司應給付119,400元,並陳報其於新絲路網路書店刷卡119,400元並非購書,而是被詐騙繳付弟子費用,且新絲路網路書店已被采舍國際有限公司併購等語,仍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相關資料,核其文件尚無法釋明債權人得請求采舍國際有限公司給付119,400元,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 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