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北市土城區農會、林義隆、兆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非訟代理人 廖采宸 債 務 人 兆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昌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