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李昌霖、新宇物流有限公司、林信宏、葉永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債 務 人 新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債 務 人 葉永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永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