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92號
- 債權人
- 株式會社富島商事
- 法定代理人
- 島崎健治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殷耀晨律師
- 債務人
- 賓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日圓壹仟玖佰陸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