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曾雍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債 權 人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信富即元方軒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信富即元方軒商行聲請發支付命令,而元方軒商行為獨資商號,又獨資商號以出資個人之住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查債務人黃信富住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核與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未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