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嘉即成福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陳彥嘉即成福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