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竝昇實業有限公司、傅文彥、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盧文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2號 債 權 人 竝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文彥 債 務 人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參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