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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債權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媛媛即梵羽美學生活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媛媛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媛媛已於民國112年6月2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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