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4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 債務人
- 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李仁廷
- 債務人
- 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邱靜宜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邱惠敏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邱奕銘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伍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其中債務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靜宜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惠敏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奕銘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