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銘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仁廷 債 務 人 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邱靜宜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邱惠敏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邱奕銘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伍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其中債務人邱佳霖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靜宜即 邱明文之繼承人、邱惠敏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邱奕銘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高奕加即邱明文之繼承人、高佩珊即邱明文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邱明文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