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6號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便利存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EUNG, Norman Sheung Ho
- 債務人
- 陳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