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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債權人
陳凱嶸
債務人
窩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育
債務人
張芷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芷育有如聲請狀所載之於票號AL0000000號支票後為背書之釋明證據。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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