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凱嶸、窩鎷有限公司、張芷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 債 權 人 陳凱嶸 債 務 人 窩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育 債 務 人 張芷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芷育有如聲請狀所載之於票號AL0000000號支票後 為背書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