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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債權人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債務人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2,150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196,508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171,360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新臺幣 156,555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新臺幣 89,985元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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