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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沈琪淋、李世烈

  • 原告
    李峰億
  • 被告
    裕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寶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逸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34號 債 權 人 李峰億 債 務 人 裕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債 務 人 寶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琪淋 債 務 人 逸森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世烈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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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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