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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7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70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謝元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元馨於民國113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3日止累計246,410元正未給付,其中243,838元為本金;2,57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元馨於民國113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3日止累計426,223元正未給付,其中422,304元為本金;3,91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元馨於民國113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13日止累計170,216元正未給付,其中168,578元為本金;1,63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7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838元 謝元馨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2304元 謝元馨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8578元 謝元馨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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