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成功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成功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白吃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樂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4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6,5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