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02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王浩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佳錫、呂宣成、許麗雲、璨隆精密有限公司、吳瑞鴻、林依婕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就同一債權聲請本票裁定,並經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此有本院調閱本院113 年度司票字第7347號全卷可稽,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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