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02號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王浩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佳錫、呂宣
成、許麗雲、璨隆精密有限公司、吳瑞鴻、林依婕間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已有執行名義,即就同一債權聲請本票裁定,並經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此有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347號全卷可稽,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