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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翁仲信
債務人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周秀芳
債務人
人 樓
債務人
周釗永
債務人
周釗仰
債務人
周秀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零柒萬伍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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