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迺時、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綜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51號 債 權 人 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迺時 債 務 人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綜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伍萬零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