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債 權 人 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龔孝賢 債 務 人 冠德天驕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伍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