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36號
- 債權人
- 青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顯志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 債務人
- 向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藝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玖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