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多田智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71號 債 權 人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多田智之 非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蔡舒伃律師 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