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陳義恩即承恩實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陳義恩即承恩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