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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債 權 人
威力工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作君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億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9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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