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治國即立鑫工程行、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顧家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79號 債 權 人 陳治國即立鑫工程行 債 務 人 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家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