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5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50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翁仲信
- 債務人
- 林文鴻即康宇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