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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8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66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薛敏良
債務人
源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衍明
債務人
賈衍明
債務人
賈桂林
債務人
賈樹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利息伍仟捌佰參拾肆元、違約金貳佰參拾壹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利息陸佰壹拾元、違約金貳拾肆元。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零伍拾參元、及利息捌佰零伍元、違約金參元。

㈣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萬元、及利息貳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違約金玖佰貳拾伍元。

㈤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利息貳仟肆佰肆拾壹元、違約金玖拾肆元。

㈥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肆仟貳佰壹拾元、及利息參仟貳佰貳拾壹元、違約金壹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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