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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5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57號

債權人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債務人
李安鎮即鎮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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