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泰銓模板行、鍾美玉、李安鎮即鎮鴻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57號 債 權 人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債 務 人 李安鎮即鎮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