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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玠盛、張朝閔

  • 當事人
    信邦實業有限公司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 債 權 人 信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玠盛 債 務 人 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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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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