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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鄒文瑜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良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良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上未蓋有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亦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113年10月24日先後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3年9月20日、113年10月28日分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僅於113年9月30日提出經撰狀人即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然迄未提出委任狀,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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